當下,新就業形態正成為勞動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圍繞“立”字,做好系統化的頂層設計,“立”法,“立”政策,“立”制度,以確保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得到保障。
根據北京市政協“各界委員齊參與每月一題聚共識”民主監督工作安排,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組織“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保障”議題監督小組,深入開展民主監督活動。通過深入一線調研,議題監督小組發現,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權益保障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包括社會保險缺失、勞動報酬糾紛、社會認同感不足等。由于平臺經濟的特殊性,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性,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問題應該得到更多的關注和妥善解決。具體集中在以下方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導致勞動者在工資、工時、社保等方面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平臺企業用工模式有時存在不規范的現象,勞動者面臨惡性競爭和不公平待遇;社會保障體系未能全面覆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使其在面臨風險時缺乏必要的保障。因此,順應新型勞動關系發展的新形勢,加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尤為重要。
據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關數據顯示,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期間,市民反映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保障問題訴求共計52267件,主要為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快遞員等投訴平臺及其合作企業以罰代管、隨意克扣勞動報酬或押金,平臺訂單分配、判罰規則不合理不透明,勞動者申訴困難、維權成本高,也有反映商業保險理賠難、工作中受到或造成的傷害得不到妥善解決等問題。

1月23日,“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保障”議題監督小組赴美團綜合指揮中心調研
加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制定強制性政策,簽訂科學規范的用工合同是對新業態勞動者的基本保障。首先,捍衛勞動者基礎權利。勞動契約是確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雇主間權利與義務的關鍵法律憑證。實施勞動契約簽訂的強制性政策,是確保勞動者在薪酬、工時安排、社會保險等方面基本權利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其次,引導平臺經濟合規運行。鑒于平臺企業已成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主要雇傭實體,其行為模式直接關聯到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水平。推行強制勞動契約簽訂,引導平臺企業規范用工管理,強化其作為企業公民的責任擔當。再次,加速社會保障網的全面覆蓋。強制勞動契約的簽訂,意味著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將被正式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享受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在內的全方位福利保障,這不僅提升了勞動者的生活福祉,而且促進了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
借鑒與創新并行更助于發展。縱觀歐洲模式,歐盟多國已出臺相關法律,要求平臺企業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與正式員工相似的社會保障,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再以美國實踐為例,美國加州通過法案,明確標準,以判斷勞動者是否為獨立承包商,從而保障其應享權益。在亞洲創新方面,新加坡、日本等國通過立法明確平臺企業的責任,要求其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障。在查閱了一些國際做法后,立足國情社情,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完善法律法規。通過修訂《集體合同條例》和細化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制定新就業形態用工合同管理辦法,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指引,推進電子勞動合同應用和完善電子勞動合同制度等措施,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界定標準。在平臺經濟領域,應明確哪些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屬于勞動關系,并強制平臺企業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法律應適應不同新就業形態的特殊需求,給予靈活規定。
二是引入ADR模式,化解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困局。ADR模式即非訴訟程序、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作為除司法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方式,通過協商、調解等非對抗手段化解爭議。其具有靈活高效、成本低廉、維護關系等功能,在消費、商業、勞動等領域廣泛應用。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強制簽訂用工合同背景下,可采取以下舉措:完善ADR相關立法,明確其在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中的法律地位與適用范圍;強化ADR機制建設,打造專業線上糾紛解決平臺,適配新就業形態跨區域、主體多樣的特性;推動ADR與司法、勞動監察等有效銜接,賦予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效力,增強執行力度;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本土實際,推動ADR機制國際化發展,提升糾紛解決的整體水平。
三是建立勞動報酬保障機制。制定勞動報酬保障法規,明確平臺企業與勞動者的權益關系,規范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和流程。建立獨立的第三方監管機構,對平臺企業的薪酬分配進行監督和評估。
四是提升社會認同感。通過媒體宣傳、社會活動等途徑,提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會認同感。鼓勵社會各界關注和支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發展,消除對他們的偏見和歧視。
五是加強行業監管與政策支持。明確新就業形態行業的主管部門和行業標準,加強行業監管力度。制定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的專項政策,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更多的職業發展機會和公共服務。
有效推進和完善制度體系,切實保障新業態勞動者的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是社會發展之本、人民幸福之源。(沈騰,北京市政協委員、民進中央社法委副主任、北京市帥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保障”議題監督小組召集人)